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
本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ๆ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3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需要出卖出租的房屋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租人即将房屋卖给第三者的。承租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项买卖无效。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2๐、单位违法向关系人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3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ำ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ว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ç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ำ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ຖ。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แ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ำ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中ณ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ำ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ำ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ว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ะ。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ะ行一次,由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ต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ณ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ว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ใ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á下列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