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ฦ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事训练,情节严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ว体必须是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
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战时,依据刑法第4๒51条的规定确定。征召,是指兵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4款与第3๑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
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国家级自
始前;而后者只能生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ณ指使他
妨害作证罪论处。
认为,所谓毁坏,是指通过对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物质性破坏、毁损,以致全部ຖ不
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ณ等行为ฦ不屈于毁坏。有形侵害说认为,所谓毁坏,
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况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例如,以qiaທngjian故意
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三是文字侮辱。即书写、张贴、传
2侮辱行为ฦ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
定的只是实行行为ฦ,那么,只有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
理解死亡意义แ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牵连犯;并且以刑é法对不少牵连犯作出了并罚的规定为由,主
犯的并罚以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ฦ出了其中ณ一个罪的构成要件范围为前提。但在行
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过失
出于故意;由于隐匿行为一般表现为故意,刑法条文便没有必要予以强调;但实践中ณ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与特征
重后果的行为。
从形成原因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情况:1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罪构成,又符合刑法第378条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犯罪构成。2因犯罪对象形
刑期,才能判ศ断ษ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é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客观上是一个点,但如果人们不能把握这个点,只能认识到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那ว
防犯罪的需要时,仍然要以点为核心确定上限与下限,即确定因为预防犯罪而偏离点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规定,直接为这一刑罚目的观了法律根据。刑罚是
三、刑罚目的的层次与内容
其次,在判断ษ现实所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
步骤,这些方式、步骤都包含在一个ฐ罪过内容之中,因此,一个犯罪行为可能ม包含几
犯的研究,也不能解决有关教唆犯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我们也没有必要牵强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年版,第4๒75页。
然没有明文要求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但刑法规定了在犯
我国的司法实践事实上也考虑了危险分配对过失犯罪认定的影响。例如,最高人
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在古代的结果责任时代,民事制ๆ裁é与刑事制裁没有严å格区分,行为人的主ว观心理
心的刑罚极为ฦ残酷,结果责任的缺陷便越来越突出。另一方แ面,受重视犯罪人主观罪
的因果关系。38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作为原因的行为ฦ的
二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罪客体。因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
害一定的客体即社会主义แ的某种社会关系。”并且认为,“犯罪构成其他三个方面要件
离开刑法的规定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又是需要评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正因为如此,立法者将应
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๑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
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4๒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安人员对盗窃、抢
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便利,帮助犯罪分
子逃避处罚的,以本罪论处。1้1
本罪与窝藏罪的区别ี在于:1本罪的主ว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而窝藏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本罪行为表现为ฦ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
供便利ำ;窝藏罪表现为为犯罪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本罪与徇私枉法
罪中ณ的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行为的主要区别ี也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行为内容不同。
如果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则应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é法第41้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é或者拘役;情节严å重
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19๗9๗1年9月4日《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๓月8b《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
动车案件的规定》。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法益
刑é法第4๒20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规定概括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危害性质与基
本特征,划ฐ分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划ฐ分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犯罪
的界ศ限。
刑法规定本类犯罪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
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密、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
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เ特殊保护。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人违
反职责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原来是以单行条例的形式规定的,修订刑法时将其纳入了刑法
典。不难看出,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军人这一特殊主ว体所实施ๅ的特定犯罪,故刑é法分
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实质上属于特别ี刑法。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