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先生。”
“他对我说:‘当我星期五晚上从电视里看到เ奥斯瓦德讥讽的笑容后,
政治路线,他被赶出了德国共产党政治局。希特勒上台以后,我们亡命到了
“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认为ฦ〔盖勒〕已死,对他这种说法对方แ没有
关注得更多,考虑得更多。我无法说人们的感受如何。我已๐经在这里站了三
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重大事件,该事件如何处理,已๐引起了全体国民和世界公
能ม付出的牺牲是由于我根据自己的良心而寻找我所认为ฦ的真理。我们所有的
18世纪末和
勇气真正结束自己้的生命,后又在法庭上顽固不化,厚颜无耻地为自己作无
1้93๑2年在长春同他会见的国际联盟特别委员会主ว席李顿勋爵谈这些
确指出那不过是被驳倒的“国际法不直接针对个人”的延伸。
审判官哑然。吉鸿昌侃侃而谈,他畅述中国共产党的抗日主张,他的抗
都知道,切当代的卓越人物都站在我们边。欧洲的科学家最伟大的科
说:不是的,千个ฐ不是,检察官的这个推论是不合逻辑的。我认为汪得刘ถ
的大树,“想砍断这棵树的某个枝叶,从而便它的振内浆汁干涸ຈ,只能是天
的准则。我们甚至没有想到大部分人还必然会坚持专制政权给我们养成的偏
宣读法律
家
复了自由。为震惊全国的内蒙“切肝案”仗义执言,而获满堂喝采。素有“正
义之神”与“平民律师”的美誉。
他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辩护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蒲连升的委托,担任其辩
护人。根据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及我国法律的规定,我认为,检察机关对被
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是无罪的。为ฦ
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是无罪的。为ฦ
冬眠灵与患者夏素文的死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起诉书认定夏素文的主要死因是肝性脑แ病。对此,本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起诉书认定“冬眠灵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患者的死亡”,
我认为ฦ,这并没有事实依据。
本辩护人认为,夏素文的死因,完全是由á于疾病本身,即肝硬化晚朗,
肝细胞高度衰竭,最后并发肝性脑แ病所致。夏的死与冬眠灵之间,并没有必
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的多次供述以及大量的证人证言,
均已证明了病人夏素า文的肝硬化已到晚期,死亡将不可避免。而夏素文
两次接受药物总量仅为
875๓。这个ฐ剂量比照药典的正常治疗给药剂๘量25๓—50次及
1้00่—200日仍在正常允许范围。还应看到,患者最后次
接受
50冬眠灵的时间距死亡时间间隔
14小时,而此时药物的最强作用时
间已经过去,结合患者死亡过程中ณ始终没有呼吸抑制及血压下降,与之相反,
患者体温却异常升高,这种表现与冬眠灵的药理作用难以吻合,可见夏之死
并非由此直接引起。
二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๗90่1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死因分析
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评价
总的说来,意见书对本案的鉴定是客观公正的。尤其是在“案情摘
要”“病历摘抄”“调查补充材料”及“死亡经过”等事实的认定上,
是较为全面客观和无可挑剔的。但是,意见书也存在个ฐ别ี用语不够严谨
和以推理代替事实的地方แ
然而遗憾的是,在意见书最后结论中,却出现了“冬眠灵仅加深了
患者的昏迷程度”的字眼。在这里,鉴定人员从前边的“可加深”语中推
断出了“仅加深”的结论,在字义上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可”者,仅仅是
种可能,而“可能ม”并不等于“必然”。但“仅加深”词,其含义就不
样了。它至少起了点“加深患者昏迷,促进死亡的作用”。我认为,鉴定
人犯了个“将可能ม当作必然”的逻辑错误,违背了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
也与意见书在前面分析的病人在临终前的表现“与冬眠灵的药理作用难
以吻合”的结论自相矛盾。本案的真实情形是:1两次用冬眠灵在个很安
全的系数范围内;2两ä针所间隔的时间前后
6小时,而该药在体内的维持时
间也正好是
6个小时左右见新编药物学第
1้2๐版第
239页;3第
1้
次用药后,并没发现病人有任何不良反应;4在第二次用药后,经过了
14
个小时病人才死亡。而在这
14๒小时中,也没发现有任何与冬眠灵可以相吻合
的临床表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怎能断ษ定“冬眠灵促进了病人的死亡”呢?
在这里,我提请法庭注意,我国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决不能
以推理为依据,何况这种推理在逻辑上也是错误的。
三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了“违背我国法律的安乐่死”,实际上并非“安
乐死”所致,即使病人的死是由á于“安乐่死”所致,我认为,被告人也是无
罪的。
首先,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未对“安乐死”作出认可,但也没有明文禁止。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