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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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

行。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19๗87年5月1日起施行。19๗57年12月23๑日公

布๧的《中ณ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中ณ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๗95年3๑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๗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ว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1995年9月1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ว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ว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ว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展的社会主义แ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ว义、社会主ว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ฐ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ฦ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ท,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ว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ม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ๆ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แ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ม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ะ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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